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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.1在总体方案的设计,应根据城市规划,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、防火场所,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。高层建筑不应布置在火灾中,危险场所为A和B厂(仓库)、A、B、C液体和易燃气体储罐和易燃材
料附近的院子。注:对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及液体甲、乙、丙类的分类,按照现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4.1.2燃油或燃气锅炉、油浸电力变压器,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应设在专用房间外的高层建筑。当设备受相邻高层建筑布局限制时,应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,并应使用防火墙和高层建
筑不应分开,并在这些拥挤的地方。在高层建筑中设置设备限制规定时,不得安排在拥挤的地方、一层或相邻的一层,并应遵守下列规定:
4.1.2.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、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室现场外墙,但常(负)的燃气锅炉压力可设置在地下两层;当正(负)压燃气锅炉房从出口的距离大于6.00m,可设置在屋顶上。在建筑物
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安装相对密度(空气密度比)大于或等于可燃气体0.75的燃料的锅炉;
4.1.2.2锅炉房、变压器室的门应通过出口直接连接到外部或;上方的墙壁上的门和窗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。Om和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墙1.20m;
4.1.2.3锅炉房、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防火、不低于非可燃隔墙和1.50h层分离2.00h。不应在隔板和地板上打开开口。防火门和窗户必须设置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.20h当门窗必须打开分区;
4.1.2.4当贮油室在锅炉房设置,总容量不应大于1.00m3,和储藏室应通过防火墙从锅炉分离。防火门必须打开时,应设置防火门;
4.1.2.5提供的变压器室之间,变压器室与配电室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不燃烧体墙分隔;
4.1.2.6油浸电力变压器、多油开关室、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动设施。油浸变压器应安装油浸变压器;
4.1.2.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锅炉房设计规范》GB 50041的规定。总容量的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不应大于1260kva,和一个单位的容量应不大于630kva;
4.1.2.8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应提供其他灭火;
4.1.2.9燃气、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。以燃气为燃料,通风能力不低于6倍/小时,事故通风率不低于12倍/小时;以燃油为燃料,通风能力不低于3/h,事故通风能力不低于6/h。